河南灵宝:迟延履行起纠纷 准确释法化争执

日前,一起因迟延履行一天而引发的执行案件,在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准确释法下,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,案件得到圆满解决。

   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灵宝法院依法判决由赵某偿还张某本息5.03万余元,赵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双方达成民事调解:由赵某于2018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某2万元,2018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某2万元。如赵某任何一笔未按期、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,则本案各方按原一审判决执行。二审调解书生效后,张某认为赵某未按照二审民事调解履行义务,遂向灵宝法院申请赵某按一审民事判决偿还50379.8元的执行申请。

    灵宝法院执行二组干警受理案件后,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,被执行人赵某来院讲明其已于2018年5月10日自动向张某履行2万元,张某出具了收条。2018年6月10日,在二审调解书约定的第二笔款偿还截止日,已主动找到张某要求还款,但张某拒收,6月12日,已将剩余2万元交付到灵宝法院执行款账户。赵某认为已按二审调解书履行。申请人张某认为,赵某第二笔履行已逾期,坚持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。

    事实的真相究竟是什么?经执行干警认真调查,原来,6月10日赵某并未带足2万元履行,而是找申请人协商能不能延期,在申请人张某拒绝后,赵某带了2万元于6月11日再次找到申请人主动履行,但因双方言语不和,申请人拒收,未能交付。赵某无奈于第二天将款交到法院账户。赵某的履行是否已逾期?执行人员经核查,二审调解书约定的第二笔款偿还期间最后一日为2018年6月10日,因当天是星期日,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二条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,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” 的规定,二审调解书约定的第二笔款偿还期间截止日应顺延至2018年6月11日,而2018年6月11日,被执行人赵某已主动履行,但申请人拒收,未能交付。据此事实,该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。后执行干警对当事人释法说明,申请人最终领取了第二笔执行款2万元,至此,该案件圆满解决。

      作者:邓帅尉 姚晓军

单位:灵宝市人民法院


相关推荐
新闻聚焦
猜你喜欢
热门推荐
返回列表
Ctrl+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,全面了解最新资讯,方便快捷。